宁德市公积金缴存基数:1420元-20745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宁德市自7月1日起调整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年度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年度为(7月1日至6月30日)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缴存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统制字[1990] 1号)的内容为准.
2.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3.限高保低标准
(1)“限高”标准
根据宁德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 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2982元,现将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限高”标准调整为:宁德市所有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0745元(宁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限额为4978元(单位和个人各2489元)。
(2)“保低”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宁德市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420元,月缴存额的“保低”标准调整为142元(单位和个人各71元)。